甘肃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10784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甘州。     被告:甘肃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4562796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汽车北站2号商住楼5号商铺。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甘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