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10784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甘州。
被告:甘肃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4562796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汽车北站2号商住楼5号商铺。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甘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