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执18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8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身份证号:62220119********。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62222319********。
被执行人:甘肃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456279681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汽车北站2#商住楼5#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62220119********。
委托代理人:**组,系甘州区盛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我院已经从被执行人银行卡内扣划了36817元,下剩的案款由被执行人甘肃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30日前全部交清。
二、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如果不按期还款,申请人将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2执183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治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