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85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
被执行人:甘肃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乐县汽车北站2号商住楼第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4562796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161元、律师费3000元,上述合计61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如被告***未按期履行,被告甘肃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先行清偿,且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1301.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甘肃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件款116462.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20000元,下剩案件款96462.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66462.5元。若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85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国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