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德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2民初5267号 原告:安徽省德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税镇镇孔寨村委会耿楼新村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3682581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金城路中段西城计生办楼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22183320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德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德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德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德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631元,合计1656元,由原告安徽省德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