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靖边县宏业建筑租赁站与某某,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4民初3039号

原告:靖边县宏业建筑租赁站,地址:靖边县XX路XX段丁字路口。

经营者:黄瑞龙。

被告: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法定代表人:岳崇武。

被告:张长龙,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榆能化工业园区,身份证号:372XXXXXXXXXXXXXXX。

原告靖边县宏业建筑租赁站与被告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长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靖边县宏业建筑租赁站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宏业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7元,免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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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李  波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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