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324执9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05025603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国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埠镇花园居委会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72354385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国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述法律文书确定:“安徽国冠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费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管理费付清为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20元,由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安徽国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等财产信息。
3、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两处房产,无人竞买而流拍,该房产设定了抵押权,申请执行人暂不同意抵付。
4、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