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3698号 原告:***,男,1962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万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05025603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