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07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05025603K,住所地庐江县庐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先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812××××94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244.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