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07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05025603K,住所地庐江县庐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先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812××××94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244.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