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426号之一
原告: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933496775,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春潮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辉,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跃,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56621068M,住所地无锡,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塘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少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已经达成协议,纠纷已经解决,故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75元,由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臻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泽全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