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4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海州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2)沪0112民初39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开户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支行内的银行账户一处。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开户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支行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珺
审判员 杨 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