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202民初434号
原告:柳州市睿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3栋2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1585236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丹县城关镇锡都南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1676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柳州市睿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柳州市睿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