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泓卫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泓卫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财保49号
申请人:河南泓卫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辰路东、刘庄南街南、河南文化大厦19层1916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493608P
法定代表人:卫百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贤,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泓卫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4321.43元,河南泓卫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4321.4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泓卫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立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文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