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3901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泓卫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辰路东、刘庄南街南、河南文化大厦19层1916号房.
法定代表人:卫百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贤,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男,汉族,1990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泓卫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豫0727民初3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90865.82元(以法院网络查控为准)。申请人河南泓卫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泓卫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0865.8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