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

汉中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恢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关办事处劳动西路时代滨江3号楼3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P61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北段电子商务中心3楼2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YA2T1G。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3-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2060543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街5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5170158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汉中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第三人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钱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