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恢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鑫达鸿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江南东路外滩新天地1号楼2层201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MA6YU5RP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3-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2060543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街5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5170158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汉中鑫达鸿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第三人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