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8313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农园新村1号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