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拓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823某某与安徽拓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工集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2823号
原告:王清,男,汉族,1991年2月1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波、陆林,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拓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城市广场4-3#楼五层。
被告:中煤建工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甲15号北京华辰饭店二层8225、8227、8228房
原告王清与被告安徽拓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工集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王清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清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1025元,合计1030元,由原告王清负担。
审判员  张志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