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2民初4311号之一
原告: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经六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9288664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嘉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东树深村战备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93607580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嘉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