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4执676号
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由被执行人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其货款13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5940元由被执行人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999元,将上述款项中14394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收取案件执行费2059元,申请执行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4执6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十一月十九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