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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民终1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278号(浙江凡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92886641B。
法定代表人:董彬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赞,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伸南街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768398935。
法定代表人:宋彩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星,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并依法改判驳回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反诉请求,支持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2、一、二审所有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由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审法院选取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存在异议,原审法院选取鉴定机构没有通过摇号等形式选取符合法律规定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最后选定的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的专业性及公正性及收费标准,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并不了解。其次,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对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有异议。1.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认为标的产品中的聚脂薄膜不达标,但是其依据的GB/T12802.2-2004标准在2019年12月1日就已经废止,现在适用的标准为GB/T13542.4-2009。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废止的质量标准来出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专业性值得怀疑。2.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第七页中明确指出分接开关处有严重的电弧扫损痕迹,但是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痕迹如何形成及会否导致标的变压器产品产生质量问题均没有核查,只是一笔带过。最后,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给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的变压器产品都是依据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的图纸定制的,且涉案标的产品的使用时间均已经超过一年,产品的零部件肯定存在耐久性损耗。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没有考虑这些因素,这对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也是不公平的。二、原审法院程序上存在错误。本案立案的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一审判决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中间经历将近11个月时间,并且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还提起了反诉和产品质量鉴定申请,案情相对复杂,一审法院应该充分考虑本案具体情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鉴定机构的选取问题。因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欧式箱变核心变压器一直存在故障问题,尤其是后期的变压器爆炸事故,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特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变压器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选取过程中,乐清法院通知了诉讼双方进行鉴定机构选取事宜,并最终在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摇号选定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为首选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选定后,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短信通知诉讼双方在收到通知3日内,有权对选定的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派出技术人员及代理律师参加了现场取样和检测。一审判决作出后,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再次对鉴定机构选取等程序问题提出质疑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鉴定报告的标准适用及鉴定内容问题。(一)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未能按照程序及时提出针对鉴定报告的异议也未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二审对鉴定机构选任、鉴定报告等问题提出异议明显不符合法律程序。虽然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引用标准号时出现了书写失误,但GB/T13542.4-2009与GB/T12802.2-2004相比,鉴定报告引用的数据及标准均没有任何变化,因此该书写错误不会影响报告结论的公正性,为公平起见,法院作为鉴定的委托单位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对鉴定中的书写错误进行说明或进行补正。(二)鉴定报告及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微信信息可以明确,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该批次变压器设计工艺上为降低制造成本选取了聚酯薄膜材料用于油绝缘介质环境下的绝缘材料,该材料与绝缘油兼容性不佳,材料易老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会出现一系列严重问题,鉴定同时指出,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在设备出现问题后联系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解决,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则采取了“补油”,甚至是拧松放气阀钉放气等一些列错误操作,最终造成了变压器爆炸的后果。(三)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一直向法院虚假陈述涉案的变压器是依据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的图纸定制,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成套电力安装企业,根本不可能也无必要自行设计变压器图纸。一审过程中,法院就要求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及交接图纸等证明自己的主张,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均未能提供。综上所述,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078667.2元;2、本案诉讼费由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接受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对产品型号S13-M-2500/10电力变压器(B相线包烧毁)的退货,并由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因另行购买变压器产生的费用135000元;2、判令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更换其向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销售的剩余8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型号S13-M-2500/10电力变压器。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7日,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向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欧式箱变,其中型号为YBM22-12/0.4-2500的9套,型号为YBM22-12/0.4-630的5套,总金额为4398096元。合同约定保证实行质量三包一年,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为王林。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12月20日,经双方结算,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共欠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78667.2元。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质检部工作人员及销售经理王林,进行微信联系,9套欧式箱变中的变压器(型号为S13-M-2500/10)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对质量问题与维修情况进行了沟通。2020年11月19日,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向山东鑫泰电气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型号为S13-2500)予以更换,价格为135000元。经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其中对变压器油样溶解气体组分含量超标原因分析中,认定“对故障变压器解体过程中,发现这批次的变压器高压侧绕组采用两层聚酯薄膜缠绕的绝缘方式”。最终鉴定意见为:变压器绕组爆炸的主要原因与高压侧绕组采用的绝缘方式有直接关系,涉案变压器分接开关的接触不良是诱发因素;绕组匝间间绝缘性能降低,产生内部放电,电弧放电使变压器的总烃、氢气、乙炔含量超标,最终导致变压器匝间短路。
一审法院认为: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现双方已对货款进行结算,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亦应及时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故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078667.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现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欧式箱变中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已将其中一台变压器进行了更换,该更换的变压器货款为135000元,该款应由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由于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这批次产品中的变压器均存在质量问题,故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更换的义务,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的相关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要追加江苏旭翔变压器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反诉被告,由于追加反诉被告是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的权利,现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不同意追加,且江苏旭翔变压器有限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与本案的审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可由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另案主张。故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该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78667.2元。二、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135000元。以上一、二项相抵,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43667.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二庭转付。三、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变压器(型号为S13-M-2500/10)退回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接收。四、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另外8套欧式箱变中的变压器(型号为S13-M-2500/10)予以更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8元,减半收取7254元,反诉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7254元。保全受理费5000元,由烟台鲁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20000元,由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中针对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鉴定报告的上诉意见,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了对《鉴定意见》相关异议的回复:“虽然引用的GB/T12802.2-2004已被B/T13542.4-2009替代,但鉴定意见书引用的判断依据的具体要求值没有变化,标准变更,要求值没有变化。因此,不影响鉴定意见书中的合格判别结果及分析的结果……异议称“对该痕迹如何形成及会否导致标的变压器产品产生质量问题均没有核查,只是一笔带过”。鉴定意见书主要包括现场勘验、技术分析等内容,异议中提到的为5.3现场勘验内容,在鉴定意见书技术分析部分第6.4条,已对该现象进行了详细的技术分析。……“变压器的寿命一般为20年”,本案变压器仅使用一年多,远小于规定要求。”
本院认为,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一审法院选取鉴定机构没有通过摇号形式进行,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中提到的对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有关问题的异议,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了对相关异议的回复,现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并无其他有效证据足以推翻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故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一审程序亦无不当。综上,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劼
审判员潘海津
审判员郑建文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璇
书记员鲍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