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旭进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浙0382民初7468号
原告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旭进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清市旭进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旭进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491元的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为凭,欠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货款应当及时支付,现被告拖欠不还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尚欠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充气柜,金额为83398元。3月26日,被告支付预付款10000元。2020年3月30日,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充气柜,金额为30093元。3月31日,被告支付预付款5000元。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充气柜。2021年2月,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曾汉义进行对账,被告尚欠货款为98491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曾汉义予以签字确认。
被告乐清市旭进成套电气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849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84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计1131元,诉讼保全费1005元,由被告乐清市旭进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明
代书记员*小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