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票务中心、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84民初1754号 原告: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票务中心,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票务中心、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