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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巨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邓成书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民申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北京巨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2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平利县。 再审申请人北京巨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2民初118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巨合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单位查明***跟从木工老板***从事工作,***并未与我单位有实际劳动关系,且***是在海淀区工地受伤,并未在我单位西城工地受伤,我单位在海淀区没有工地。现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班木工工资统计表、考勤表作为新证据,证明本案符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2民初11830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巨合公司虽主张***并非其公司员工,也不是在其公司工地受伤,但根据在案证据,***与巨合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书》,故巨合公司提交的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工资统计表、考勤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巨合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巨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