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甘肃春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02民初3286号
原告:**,男,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居民。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甘肃春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4号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工农路127号1号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春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