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30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经济开发区孙武五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DLBK6Q。
法定代表人:杜汉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山东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与海西路交界处西100米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3706092C。
法定代表人:王世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新文,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鲁1621民初30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813********)及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山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813********)及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俎永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亚西
书 记 员 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