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正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正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2260号 原告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 法定代表人周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正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2楼201室。 负责人**。 被告湖南正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湖南正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正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正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正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限额121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就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正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正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21万元,若账户上存款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湖南正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正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应冻结款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婧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