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34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湘0112民初345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12民初34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