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013号
原告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甘塘组(***私房)。
法定代表人孔棵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
法定代表人周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37987.7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限额237987.7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就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37987.76元,如账户上无款或存款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应冻结款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婧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