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331号 申请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申请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32913.15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6532913.15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430111000402000512)提供担保。2020年6月17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32913.15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6532913.15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