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湖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6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年,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滨江财富硅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141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0年10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并于2020年10月15日、11月3日、11月22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 2020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1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381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8381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