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69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年,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滨江财富硅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4民初114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818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838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