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7431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华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华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诉被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地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原告华都**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了(2020)湘0104民初743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地质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康城支行账号为4400××××1978-1的存款额1092000元。现该案已以调解方式审结,申请人华都**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武汉地质的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华都**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康城支行账号为4400××××1978-1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92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