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10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端华路359号附1号、2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6738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2907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5民初28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57303元。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X号X幢X-X、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X号X幢X-X、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X号X幢X-X的房屋,上但述房屋均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157303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105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毕 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江 渝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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