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9887号
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端华路359号附1号、2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6738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5幢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054250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7元,由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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