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98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端华路359号附1号、2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6738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万胜路577号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36587780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2022)渝0113民初114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6629.05元及利息、受理费121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保险、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证券、船舶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渝x**号、渝x**号、渝x**号、渝x**号车辆四台,本院于2023年3月22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系轮候,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为86629.05元及利息、受理费1216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姚坤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