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13民初1866号
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端华路359号附1号、2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6738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465420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告重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向南方公司支付货款1606225.19元;2.判令**公司支付以1606225.19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对**公司的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日,南方公司与**公司签订《电线电缆产品合伙人协议》(以下简称《合伙人协议》),约定**公司向南方公司采购电线电缆用于经销,付款方式为每月25日对账,对账后8个工作日结清货款;**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愿对**公司应付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担保书。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截止南方公司提出诉讼之日,尚欠南方公司货款1606225.19元未支付,南方公司遂提出诉讼。
**公司、***共同辩称,认可欠付南方公司货款1606225.19元,但是南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应自2022年12月31日起,且***只对欠付货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南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伙人协议》、客户往来对账函、付款承诺及担保书,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1日,南方公司作为甲方,与**公司作为乙方,就乙方在约定区域经销甲方提供的产品签订《合伙人协议》,主要约定经销产品名称为南方阻燃牌电线电缆,经销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货款结算为每月25日对账,对账后8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乙方若未按期支付货款,按每超过1天支付所欠货款总金额的0.03%作为乙方违约金处罚。协议履行过程中,南方公司与**公司签订2022年8-9月客户往来对账函,确认**公司差欠南方公司货款1606725.19元。2022年10月26日,**公司向南方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及担保书,确认截止2022年10月26日,**公司尚欠南方公司货款1606225.19元,承诺于2022年12月30日前全额付清。***在该担保书中以保证人身份对**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因**公司未按承诺付款,南方公司遂提出诉讼。审理中,南方公司自愿将其违约金起算时间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起。
本院认为,案涉《合伙人协议》系南方公司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南方公司已按约定向**公司提供货物,**公司亦应当按约支付合同价款。现双方对差欠货款金额及违约金的计付起算时间无异议,本院对南方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1606225.19元,同时支付以1606225.1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的保证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付款承诺及担保书中,仅是对**公司差欠货款1606225.19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范围并未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本院对南方公司要求***对**公司应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南方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606225.19元;
二、被告重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1606225.1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就上述第一项确定之债务对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6元,减半收取计98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3元,由被告重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廖 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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