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0489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端华路359号附1号、2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6738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