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光科技智造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民初500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飞,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会盟镇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