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4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1101009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北城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125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5840元及违约金;二、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4834元;五、负担执行费7758.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在执行过程开展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买卖、保险信息等情况。其名下有坐落于湖南省平江县××镇××村××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等因素在本案中尚不具备处置条件。尚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21执4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