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90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1101009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北城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科,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湘0121民初125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冲抵后,被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21300元;2.被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442242.4元(含货款本金321300元、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违约金等),如按期足额付清该笔款项,双方本案纠纷即为了清。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21执9077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