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展科博(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东展科博(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上诉北京晓通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辖终273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展科博(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19号院4号楼66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郴,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新,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晓通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号楼A04-4A

法定代表人:陈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展科博(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展科博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晓通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523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展科博北京公司于20175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展科博北京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展科博(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东展科博(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王 贺
审  判  员   郭 勇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