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展科博(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辖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展科博(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19号院4号楼6层6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郴,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新,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晓通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号楼A座04-4A。
法定代表人:陈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展科博(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展科博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晓通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523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展科博北京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展科博北京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展科博(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东展科博(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王 贺
审 判 员 郭 勇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