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尔庚(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伊尔庚(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4212号 原告:伊尔庚(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4号楼18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伊尔庚(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尔庚(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