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6150号
原告:涂某,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4号楼18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涂某与被告伊尔庚(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涂某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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