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尔庚(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涂某与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6150号 原告:涂某,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4号楼18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涂某与被告伊尔庚(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涂某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