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2021民初5059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原告:***,女,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昌市。
原告:***,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原告:***,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原告:***,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原告:***,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原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原告:***,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原告:***,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原告:***,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原告:***,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原告:***,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被告:四川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1单元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AQCU3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2023年9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