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有限公司;阿某;四川某有限公司定结县分公司;贡某;格某;次某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定结县人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藏0231执异1号
异议人(申请人):***,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定结县江嘎镇夏穷村。
异议人(申请人):***,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定结县江嘎镇夏穷村。
异议人(申请人):***,男,1980年6月8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定结县江嘎镇江嘎村。
异议人(申请人):***,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定结县江嘎镇夏穷村。
原案被执行人:四川华之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结县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定结县江嘎中心路78号。
负责人:***。
原案案外人:四川华之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00号1栋14楼14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之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结县分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异议人(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四川华之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2025)藏0231执23号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人)***、***、***、***以原案被执行人把案款已履行为由,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申请人)***、***、***、***以原案被执行人把案款已履行为由撤回异议申请是异议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