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143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迎宾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74188350W。
负责人:**。
被告:中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路南首路东金工塑料综合楼五单元三层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842729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中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中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