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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圣峰、山东腾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11执4324号
申请执行人:山圣峰,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执行人:山东腾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海亮公馆17号楼12层。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执4324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