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86号
原告:绵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路37号43栋(综合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1431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兵,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绵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绵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有权益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绵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