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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黎川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022民初8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黎川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 原告***与被告黎川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