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022民初8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黎川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
原告***与被告黎川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