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民初13131号
原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敏。
被告: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均。
原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12月24日由本院批准重整,而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系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91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张 婷
审判员 袁 玲
审判员 郑友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吕晨曦